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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日期:2019/09/24 10:46来源:区征收办作者:檀汝昌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2019116日予以公布,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2019116日至2019216日征求意见期间,在征收范围内和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本地块实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方案修改情况如下:

1.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修改为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90日内。

2.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二)1修改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14/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三)1修改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三)2 修改为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5.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五)2修改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含模拟搬迁阶段已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6.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六)2增加第17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7.《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六)6修改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含模拟搬迁阶段已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8.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三)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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