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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日期:2021/03/22 12:21来源:区征收办作者:张明媚阅读次数:

关于《〈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及

修改情况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三山里周边棚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于2021210日予以公布,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方案征求意见情况

2021210日至2021321日征求意见期间,在征收范围内和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本地块实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方案修改情况如下:

1.《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修改为“东至芜铜线铁路,西至白金湾小区;南至三山里小区,北至扦坡路66号邮电仓库(详见项目红线图)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二)修改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住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二)修改为“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三山里:结构砖木,楼层1/1,年代2000年,用途办公,房屋价格(单价) 605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业出让用地)。

3.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②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4.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①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②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5.奖励费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1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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