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团结二村27中房屋王先生(13905536289)向区长信箱反映,其房屋属于单位房改房,至今居住,无产证,应属于私有房屋,房屋实际使用人应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目前多处裂缝漏水,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长时间无钱修葺,墙体损坏严重,岌岌可危,不敢进人,非常担心等问题,我局已联系户主核实情况。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经了解,团结二村27中王先生居住使用的房屋属于其自行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理应自行履行其私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责任,并有义务为自身安全负责。
据了解,此房屋户主一直未申请安全鉴定,应属于疑似危险房屋,房屋责任人应履行房屋维修主体责任,负责房屋私有部位的日常维修。因不知该房屋危险等级,已电话告知户主可向属地街道社区或市鉴定处咨询申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事宜,并为个人安全负责。可考虑租房、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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